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聲 請 人 翁國華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聲請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