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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具狀陳明因何故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及乙○○目前由何人照料、與何人同住。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日期:200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