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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禁治產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禁治產人丙○之親屬系統表,包含:⒈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親血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⒉需記載上開親屬姓名、存歿、住址、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是否不能參加親屬會議或拒絕擔任親屬會議成員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為有權召集親屬會議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日期:200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