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甲○○、禁治產人乙○○、張素碧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禁治產人乙○○之親屬系統表,該裁定於98年5 月22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