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其等人數親屬不足法定5 人之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子,為召開禁治產人之親屬會議,聲請指定徐書琴、甲○○、林文進、林惠貞、林秀美等5 人為親屬會議成員等語。
三、經查,禁治產人乙○○尚有四親等之同輩血親即兄弟姊妹林正雄、林三郎、林萬財、林萬清、林李玉、張林金英、鄭林秀子等人,已有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共7人,無庸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成員。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