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禁治產人黃裕欽之完整親屬系統表,包含:
1.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親血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2.需記載上開親屬姓名、存歿、住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是否不能參加親屬會議或拒絕擔任親屬會議成員證明文件。
(二)禁治產人黃裕欽之子女黃宗耿、黃癸發、李承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