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甲○○
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以圖表方式畫出陳黃英之親屬系統表
1、包含目前尚生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親血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及其他親屬,包括血親、姻親之同輩、尊卑親屬。
2、需標示其姓名、住址、能否參加親屬會議。
3、另請提出陳富銘之妻阮氏秀卿,陳黃英之妹陳黃嬿青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請說明為何未列入陳黃英之弟陳信仁為親屬會議成員人選。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