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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甲○○

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之進行,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以圖表方式畫出陳黃英之親屬系統表

1、包含目前尚生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親血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及其他親屬,包括血親、姻親之同輩、尊卑親屬。

2、需標示其姓名、住址、能否參加親屬會議。

3、另請提出陳富銘之妻阮氏秀卿,陳黃英之妹陳黃嬿青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請說明為何未列入陳黃英之弟陳信仁為親屬會議成員人選。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