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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6日裁定命於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資料:一、禁治產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禁治產人乙○○之親屬系統表,包含:㈠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該裁定並於民國98年 3月30日合法送達,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於法不合,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日期:200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