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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乙○○、喬俊偉、喬名彰、喬建明、包靜慧、喬萱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甲○○有無遭法院宣告禁治產,若有,請提出法院宣告禁治產之裁定影本。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裁判日期:200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