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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戊○○○

壬○○子○○丑○○

號7樓寅○○癸○○

樓乙○○甲○○丙○○丁○○

5庚○○

號2樓辛○○己○○

以上共同送達代收人 連一鴻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28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至於相對人提起第二、三審上訴部分,均遭敗訴判決,該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自行負擔,無庸併入本件計算之列,附此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48,488元 聲請人預納合 計 148,48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