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191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分配訴訟費用保留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乙○○、相對人丙○○、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繼承人章敬賢、章黃桂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委任丁○○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本件聯絡人:坤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