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天福海運汶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3,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