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晉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