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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仲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09-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