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執字第9號聲 請 人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