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仲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董惠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撤銷仲裁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2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