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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事聲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事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王竣民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即異議人上列聲請人因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0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