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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保險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保險字第3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蔡佳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040元,聲請人共計繳納151,400元,溢繳360元,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