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保險字第8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