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全聲字第634號聲 請 人 Riccardo .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返還押租保證金請求權,聲請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0日以98年度裁全字第299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因之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