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再易字第21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8,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