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48號原 告 陳敦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5,1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429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