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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勞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48號原 告 乙○○

號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為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惟該公司於起訴前即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被告公司應行清算程序,惟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本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然原告亦為被告公司之其一董事,得否由全體董事擔任被告法定代理人,非無疑義,茲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0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