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18號原 告 庚○○
己○○丙○○戊○○
樓甲○○
樓乙○○丁○○被 告 精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後,原告於98年2月20日為訴之追加(即98年2月20日準備書狀訴之聲明第八、九、十),惟有如下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㈠訴之聲明第八項部分:原告雖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用及滯納金,惟未繳納裁判費,如確定為此項請求,原告應敘明此項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原告所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而來?㈡訴之聲明第九項部分:原告又請求被告補足舊制勞工退休準
備金專戶依法須提撥之金額,惟未載明此項請求之金額,以致未能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原告確定為此項請求,則應逐一說明各原告所欲請求之金額,及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請求提撥金額之計算方式?㈢訴之聲明第十項部分:原告另請求被告塗銷土地及建物所有
權移轉登記,但未載明土地及建物之標示,亦未載明土地及建物於97年12月23日之市價,致未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原告確定為此項請求,則應說明此項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請求塗銷之不動產標示?不動產於97年12月23日之市價?不動產曾否為被告所有(如曾為被告所有,應提出相關證明)?又如曾為被告所有,原告訴請塗銷所有權之對象是否僅為精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㈣如原告確定追加前開三項請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合併計算訴訟價額,再依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