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248號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裁判案由:返還薪資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