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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勞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248號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裁判日期: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