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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勞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勞訴字第307號原 告 儀諾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繳裁

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