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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司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250號聲 請 人 孫國智即巴拿馬商雅斯拓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孫國智為巴拿馬商雅斯拓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即巴拿馬商雅斯拓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孫國智即巴拿馬商雅斯拓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巴拿馬商雅斯拓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孫國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孫國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巴拿馬商雅斯拓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節本)原文及中譯文、身份證明文件等件影本同意書正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7年度審司字第207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