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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司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303號聲 請 人 張李阿葉即敦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李阿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敦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敦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敦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

聲請法院備查在案,爰聲請法院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審司字第383 號呈報清

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張李阿葉前任敦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持有該公司相關財務報表文件,由其續為保管相關文件應屬適當,爰指定張李阿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