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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司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512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信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進行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