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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司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533號聲請人 張緻恩(原名張寶鳳)即大來影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報大來影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清算人所提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人所提文件實為「清算申報書」,本院權當清算人已提出收支表),其清算費用明細內列載金額均為0元,然依民國99年1月7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函之96至97年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登記債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480元,嗣臺北市國稅局於106年3月6日覆本院稱已無欠稅情形,顯見於清算期間至少確有稅款繳納之情事。況查依聲請人所提97年12月25日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所列現金為8,959,898元,於98年4月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現金僅為7,258,429元,則於清算期間必有收支情形致現金減少,而清算人所提上開資料表均未列載,顯與實情未符。請再提出與上情相符之清算期間收支表(勿以清算申報表代替,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支出與收入、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逐一列明)。

(二)清算期間損益表。

(三)清算後資產負債表(依清算人所提出之98年4月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列載現金6,199,632元、應收帳款1,050,000元、暫付款7,751元、留抵稅額1,046元,該等項目除現金部分經分配予各股東外,其餘部分均未載明如何處理,似難認業已完結清算,請確實說明該部分處理情形後重新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四)清算後財產目錄。

(五)上開簿冊提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

(六)剩餘財產分配表(如上所述,有關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未就暫付款、留抵稅額及應收帳款如何處理說明,請再提出完成上開未完部分清算程序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表)。

(七)清算人張寶鳳更名為張緻恩及股東吳山春更名為吳士紘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