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599號聲 請 人 蔡瓊玉即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蔡瓊玉為相對人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蔡瓊玉即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蔡瓊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蔡瓊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資產負債表、清產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213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