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57號聲 請 人 艾傑森即美商愛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人相 對 人 美商愛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艾傑森為相對人美商愛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美商愛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艾傑森即美商愛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美商愛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艾傑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艾傑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暨其中譯本、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保存人身份證明文件、帳冊清表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529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