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689號聲 請 人 郭碧珠即豐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郭碧珠為豐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豐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郭碧珠即豐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豐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郭碧珠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碧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申報書(內含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損益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 300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