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28號聲 請 人 蒙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林天財律師(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為財團法人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民法第37條、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下稱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2日以會祕字第0980010028號函依法予以解散在案,經聲請人分別以98年7月9日以會祕字第0980 010028號函通知本院在案。有關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之清算事宜,因第2屆董監事任期業自97年12月29日屆滿,尚未選任第3屆董事,爰無法依民法第37條規定辦理清算,故依民法第38條聲請選任該財團法人之清算人,以監督該法人之清算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蒙藏委員會98年7月2日會祕字第0980010028號函為證。依首揭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章程有特別規定者,依章程之規定,如章程無規定清算人,則應由董事擔任清算人,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於章程中並未就清算人之選任有何特別規定,依上開說明,自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然查,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第2屆董事於97年12月29日任期屆滿後,第3屆遲未產生,亦有上開蒙藏委員會函令在卷可稽,是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無人可擔任清算人,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應予准許。本院依職權函詢台北律師公會,經該會以98年11月19日九八北律文字第1112號函檢送該公會「願任財團法人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清算人」名冊一份,其中林天財律師亦表示有擔任清算人之意願(見本院公務電話查詢單),本院爰選任林天財律師(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為財團法人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