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73號聲 請 人 鄭建興即星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呂玫瑩
郭彗芬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星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呈報清算人,聲請法院備查在案,聲請人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云云。
三、惟查:星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僅於民國98年9月1日具狀聲請延展清算期間至99年3月5日,迄今尚未呈報清算完結,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27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該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