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80號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查伊與相對人本無任何關係,更無任何作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適當理由,且聲請人為國營事業單位,收入、支出與人員薪酬皆受預算法規之規範,所營事業限於存款保險業,尚無得以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之法源,亦無預算、財源與人員編製處理相對人財產分派事宜,伊顯不適合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查,本院前於98年10月7日以98年度審司字第61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雖相對人原20席董事中,國泰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占有3席,嗣國泰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改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因經營不善由聲請人依法接管,然聲請人既已表明並無就任之意願,爰依首揭規定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並裁定如主文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