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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司字第 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798號聲 請 人 甲○○

乙○○相 對 人 翕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相對人翕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惟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在臺北縣新莊市○○路○段○○○號7樓之1,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裁判日期:20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