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92號聲 請 人 周宜芮即獅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周宜芮為獅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獅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周宜芮即獅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獅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周宜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宜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民事呈報狀、獅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事錄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7年度司字第167號呈報清算完結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