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937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東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69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菊珍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7,335元 │繳費收據2紙 │├────────┼─────────┼────────┤│第二審裁判費 │ 26,002元 │繳費收據2紙 │├────────┼─────────┼────────┤│合 計 │ 43,337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