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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司聲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97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黃沛聲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一二六四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9602006號),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40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為擔保,茲因相對人已清償,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執行命令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執行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