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抗字第306號抗 告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5日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3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然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7年4月29日受讓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壽春對相對人乙○○之新臺幣(下同)19,931,482元債權及其擔保物權、其他從屬權利。抗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壽春並已踐行債權讓與通知程序,經相對人收受通知,是上開債權已合法移轉予抗告人。另相對人復於上開債權讓與日向抗告人借款2,800,000元、3,270,000元,合計欠款共26,001,482元,相對人並於97年5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金額為2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抗告人,以擔保上開債權。詎相對人於98年2月22日上開債權屆期時仍積欠抗告人2,001,482元本金未清償,其雖將如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及編號3不動產權利範圍5分之4所有權於97年12月17日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蘇建發,惟抵押權不因而受影響,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依信託法第12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是相對人既早已於97年5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抗告人,於同年12月17日始將如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及編號3不動產權利範圍5分之4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蘇建發,依前開規定,抗告人自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聲請廢棄原裁定,並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既已於97年12月17日將如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及編號3不動產權利範圍5分之4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蘇建發,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則相對人已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揆諸前開判例要旨,抗告人以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即有未合。又如附表編號2之不動產及附表編號3不動產權利範圍5分之1之所有人為第三人陳壽春,非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足參,是相對人既非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抗告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亦有未合。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賴錦華法 官 陶亞琴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附表┌──┬───────┬───┬───┬─────┬────┐│ │ │ │ │ │ ││編號│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平方│ │ ││ │ │ │公尺 │ │ │├──┼───────┼───┼───┼─────┼────┤│1 │臺北市中正區南│建 │845 │526/10000 │蘇建發 ││ │海段一小段 │ │ │ │ ││ │268-2 地號 │ │ │ │ │├──┼───────┼───┼───┼─────┼────┤│2 │臺北市中正區南│建 │845 │131/10000 │陳壽春 ││ │海段一小段 │ │ │ │ ││ │268-2 地號 │ │ │ │ │└──┴───────┴───┴───┴─────┴────┘┌──┬──┬───┬───┬────┬────┬──┬──┐│ │ │ │ │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基地坐│建物層次│附屬建物│權利│所有││ │ │牌 │落 │面積(平│面積(平│範圍│權人││ │ │ │ │方公尺)│方公尺)│ │ │├──┼──┼───┼───┼────┼────┼──┼──┤│3 │2456│臺北市│臺北市│4層 │陽台 │4/5 │4/5 ││ │ │中正區│中正區│125.12 │12.66 │蘇建│蘇建││ │ │羅斯福│南海段│ │雨遮 │發 │發 ││ │ │路1段 │一小段│ │1.53 │ │ ││ │ │119 巷│268- 2│ │ │1/5 │1/5 ││ │ │12號4 │地號 │ │ │陳壽│陳壽││ │ │樓 │ │ │ │春 │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