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168號聲 請 人 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甲00000 00.代 理 人 王秋滿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邱揚勝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揭示「本條之臨時董事,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一人不能,應選任一名,二人不能則選任二名,依序類推,附此敘明。」、「臨時董事係代行法人董事之職權,於法人之健全發展關係重大,法院為選任之裁定前,如認必要,自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利定奪;又此處之利害關係人,解釋上應包括被選任人在內」,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54年間捐助成立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原名財團法人嘉義縣基督教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下稱路德會),惟相對人自第4 屆董事會起迄今,有以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之情事:㈠相對人第6 屆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中有關董監事選任及
取消處分財產之監督之相關規定,用以規避聲請人及監事會監督,已遭本院98年度審法字第44號裁定駁回在案。且聲請人自相對人第6 屆董事會就任迄今,屢以函文促請相對人提出有關訴訟、強制執行及帳務相關文件予聲請人之監事會,內政部亦以97年12月31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037195號函通知相對人提出上開文件,惟相對人仍置之不理。聲請人復依捐助章程第14條之2 規定選任第2 屆監事並經內政部准予備查後,相對人竟拒絕承認新任監事到職,歷次董事會仍通知原監事陳憲文、宜約堂出席。
㈡經查,相對人董事長乙○○處理出售相對人所有坐落於嘉義
市○○○段新厝小段第566 、539 地號土地事宜,對相對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及年息5%之債務,經監事會通知訴外人乙○○始於96年2 月15日、96年6 月2 日清償本金及部分利息860,417 元,仍有利息尚未清償。詎訴外人乙○○竟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現仍由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67號審理在案,訴外人乙○○因對相對人現仍有債務未清償,依捐助章程第7 條規定,已不得再任董事。
㈢相對人未善盡管理財產權責,聲請人多次建請成立財產管理
小組,惟相對人除不加採納之外,竟將南部財產管理人交由掏空相對人資產並由法院判刑確定(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7 號背信案刑事判決)之建商陳文國之妻謝莉宸擔任,嗣因謝莉宸無力擔任,始商請璩雅倫牧師協助,璩雅倫牧師為革除以往相對人不動產出租時以現金收租致使現金流向不明之陋習,改以承租人匯款付租方式,遽遭相對人董事會不同意,而使相對人所有之崇德大樓租金流向不明及路德大樓荒廢迄今之情事。相對人董事璩雅倫、林保瑩、何人助因相對人目無法紀之行為辭任董事乙職。
㈣相對人所有之新竹新生堂土地,於89年時因第4 屆董事會擅
自與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日光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惟興建完畢後迄今尚未點交相對人使用,任由該地荒廢迄今,相對人竟又配合建商推動產權合併、分割等事宜。相對人復於89年間擅自將上開新竹新生堂興建完成之不動產出租予台灣日光公司之關係企業豪祥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祥公司),租期15年,惟豪祥公司於97年6 月5日解除上開租約,並向相對人提出請求返還租金訴訟(本院台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829 號),詎相對人於收受該案開庭通知竟未到場辯論,坐令豪祥公司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顯見相對人董事會未維護相對人權利,而有不為行使其職權之不作為。且豪祥公司於獲得上開勝訴判決後,竟捨「新竹新生堂」房地而對相對人價值最高之「台北真理堂」土地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合理懷疑相對人為加速掏空教產,可能提供資訊予豪祥公司。
㈤相對人又將其所有之台北真理堂土地與訴外人展業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展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契約內載相對人僅取得35% 之房地,顯然不利相對人,且因未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備致未能進行合建事宜,經展業公司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違約金訴訟(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15號),相對人董事會竟又於95年5 月3 日訴訟繫屬期間邀集新建商討論合建事宜。嗣經本院判決駁回展業公司之請求,展業公司提起上訴後,相對人竟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91號給付違約金訴訟中經合法通知拒不到庭辯論。
㈥相對人所有之新營恩典堂合建案訴訟中,在未與承辦律師討
論情形下,逕行與建商和解,同意賠償4800餘萬元。相對人所有之台南生命堂長期由相對人董事長乙○○擔任牧師,竟任該教堂荒廢,無任何空調設備,亦無法進出。
㈦相對人現任董事自95年就任起,迄今仍未依規定將工作報告
、財務預決算報告報請內政部核備,且近聞第三人賴茂松以相對人無法履行買賣契約為由,向本院聲請以98年度司促字第35771 號支付命令督促相對人加倍返還已收之款項163,680,000 元。綜上,相對人董事會全體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致使相對人業務停頓,更使相對人教產有嚴重流失之虞,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以代行相對人董事會職權,並利相對人繼續正常運作等語。
三、相對人答辯則以:㈠相對人董事會所有董事均盡力處理路德會財產問題,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亦以董事並未涉及背信罪嫌等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又有關前屆董事與展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業公司)間合建案,展業公司對相對人提起違約金損害賠償請求,本屆董事亦維護相對人權益,獲得一、二審勝訴判決,足見董事並非尸位素餐。聲請人所提出五人小組提案,實際上由其單獨管理運用教會財產,然法律上無須負何種責任,相對人不同意此提案,此為聲請人聲請臨時董事之背後目的。㈡聲請人請求鈞院選任非由台灣聖徒所產生之董事,與相對人
創立迄今之董事產生方式不符,與相對人之章程亦不符,不應准許。又聲請人並非唯一之捐助人,相對人自54年起,因有政府鼓勵教會成立財團法人,且為節稅優惠,捐助人數眾多且為中華民國之自然人及各地教會,雖無具體姓名顯示,然倘無渠等慷慨轉贈名下財產,本法人無法成立。
㈢聲請人於95年11月間即向內政部表示相對人有璩雅倫、林保
瑩及何人助等三位董事辭職,依相對人現行組織及捐助章程第8 條規定,董事因故解職,缺額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應由聲請人遴選補足之。內政部持續多次請求聲請人遴選補足,惟聲請人均未予置理,究係何人使目前董事會運作受阻礙,彰彰甚明。相對人前幾屆董事所遺留下之問題已在本屆董事努力下逐一解決,聲請人不願意與本屆董事進行協商,溝通,不斷採取各種法律手段強硬逼迫本屆董事就範,聲請人僅欲擴張其在台影響力,掌握更多資源及資產,聲請人顯然欲拓展美國思維及霸權主義至台灣,聲請人與相對人是平等、合作關係,非上下隸屬關係,聲請人欲干涉獨攬所有權利,視台灣地區聖徒為無物,聲請人欲奪取人事主導權及財產權,非以為公益為目的,實有愧主耶穌無私奉獻之精神,聲請這之指摘顯與事實不符,為此,聲請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經查,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第4屆董事會起迄今,有下列不能行使及怠於行使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之情事:如意圖變更章程以規避董監事選舉任及處分財產監督之規定、怠於提出有關工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書送請內政部核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規定而不當處分相對人財產、率爾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導致求償訴訟頻仍、未將有關訴訟及帳務相關文件交付聲請人之監事會等,相對人之董事會顯然已怠於行使職權,致使業務停頓,令相對人之財產有流失之虞,為此請求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以代相對人董事會行使職權等語。相對人則以:相對人董事會均盡力處理財產問題,聲請人請求法院選任非台灣聖徒之董事,與相對人創立迄今董事產生之方式不符,且95年起董事會三位董事辭職後,內政部多次請求聲請人遴選補足,聲請人未予置裡,致使董事會運作受阻,聲請人視台灣地區聖徒為無物,欲奪取人事主導權及財產權,非以為公益為目的,實有愧主耶穌無私奉獻之精神等情辭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相對人有無未善盡管理財產權責之情事?相對人是否未交付相關報告呈請內政部核備?相對人董事會缺額後、多次無法改選遴選,是否為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是否造成相對人之董事會運作困難?以下分述之:
㈠相對人有無未善盡管理財產權責之情事?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第4屆起迄第6屆董事會均存有諸多怠於
履行職務之行為,甚至配合建商巧取豪奪教會財產等情形,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合建紛爭一覽表、聲請人法人資格證書、相對人變更之組織暨捐助章程對照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本院92年度法字第69號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117號民事裁定、96 年度訴字第7367號傳票、98年度審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辭職書、遴選書、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函、內政部函、現場照片4幀、開會通知暨信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和解筆錄、台光燈公司傳真函、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29829號民事判決、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協定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91號準備程序筆錄、訂金收據、本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351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7669號執行(調查)筆錄、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77 1號支付命令、簡報4則、土地買賣契約書、相對人監察會意見書、相對人監事會函、推選臨時董事身分證件及資料等件為證。
⒉相對人抗辯固以:相對人董事會所有董事在職期間均盡力處
理解決相對人財產與債務問題云云,並提出本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677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惟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民事訴訟仍得調查並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13 07 號判例、49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前揭起訴處分書認定相對人之董事並未有刑法背信罪之犯行,惟僅就相對人與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旭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建契約案、大自然幼稚園承租土地房屋之簽約及和解過程為認定,依事後履約之過程認定並未構成刑法之背信罪。然該起訴書並未論及董事會成員於決議前揭處分財產行為時,是否依據章程經過監事會同意、並送請內政部核准之合法程序?是否有違背相對人設立宗旨?其處分財產結果是否致使相對人財產流失?經查:相對人所屬之台南迦南堂、台南生命堂、虎尾錫安堂、新竹新生堂、彰化甘露堂、台北真理堂、新營恩典堂等教會均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欲拆除原有教堂等設施,然均未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或遭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否准,致無法進行合建計畫,經建商以相對人違約為由,提起諸多訴訟,有前揭民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蓋相對人章程第6條但書已明文規定「物權轉移或設定,並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等語,倘相對人董事會遵照上開章程規定均先行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豈有自95年就任後,決議多項合建案居因主管機關否准其請求而面臨建商事後求償之情形?且相對人之教產除聲請人捐助外,尚有不特定之多數教會教友捐助而來,其不動產之處分本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移轉或設定、變更等法律行為,而相對人董事會竟於96年5月31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欲修正刪除上開章程第6條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用以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督,更有害聲請人及諸多不特定教會教友之權益,經本院98年度審法字第44號裁定駁回其變更章程之聲請,亦足證明相對人之董事會對於財產之管理及處分均未善盡管理之責。
⒊再查,聲請人多次建請相對人成立財產管理小組,均不獲相
對人董事會採納,相對人董事會復又指派前經法院判決背信罪之建商陳文國之妻謝莉宸為相對人南部財產管理人,嗣因謝莉宸無力管理龐大財產,故商請璩雅倫牧師協助,並提出諸多以匯款方式付租改革以往現金收租致租金流向不明等陋習,竟遭相對人董事會反對,並任令該大樓荒廢迄今,致喪失數百萬元租金。且就「台北真理堂」土地已與訴外人展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建契約涉訟於法院之情形下,相對人董事會不僅未依捐助章程第14條之1規定,先行提交監事會審查監督,又逕與訴外人賴茂松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向其承諾拆除地上建物,致賴茂松以相對人無法履行買賣契約為由,向本院聲請以98年度司促字第35771號支付命令督促相對人加倍返還已收之款項163,680,000元,使相對人之財產陷入流失之困境。由上述相對人之財產處分管理過程可知,相對人董事會成員顯然於在職期間均未盡力處理解決相對人財產與債務問題,屢次執意未經監事會同意及主管機關核准處分教產前,即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致與諸多建商因教產合建問題發生糾紛涉訟,使相對人之財產處於不安定之狀態中,相對人辯稱其以盡利解決財務問題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
㈡相對人董事會有無未交付相關報告呈請內政部核備?
經查:相對人現任董事自95年就任起,未依規定將業務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報告、業務計畫書報請內政部核備,主管機關內政部多次敦請相對人提出上開相關文件報請核備,相對人迄今仍未將相關文件報請內政部核備等情觀之,相對人董事會顯有消極不行使職務致聲請人受有損害之情事。況且相對人有上述與建商間諸多訴訟繫屬中,自應積極主動將相對人之各項業務工作及財務報告釐清,以透明公開之方式,交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審視查核,俾以維持基金會設立之公益目的,不辜負諸多教友之良善心意。惟相對人董事會迄今仍未將系爭資料交付監事會及內政部,難認其已盡法定之義務,且有使相對人受損害之虞。
㈢相對人董事會缺額後、多次無法改選遴選,是否為可歸責於
聲請人之原因?是否造成相對人之董事會運作困難?⒈相對人固以:聲請人未依相對人章程及內政部要求補足董事
席次,卻不斷惡意指摘現有董事,且聲請人推選之臨時董事均非臺灣聖徒選舉所產生,無法代表聖徒之意見,亦與相對人章程規定不符云云,資為抗辯。惟查:內政部雖曾於97年12月以後通知聲請人協助辦理相對人「補選」或「選任」董事,而非僅要求聲請人補選董事(參相證4、5、6,卷第266至268頁),然相對人董事璩雅倫等三人已辭職,其餘六名董事之任期業於96年1月9日任期屆滿,本應全面改選,而相對人則僅同意聲請人補選三名董事,致兩造無交集無從辦理。況查,相對人之第6屆董事任期既已於96年1月9日屆滿,即應辦理第7屆董事選任,因故至今尚未改選完竣,而相對人雖於96年5月31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選任第7屆董事,惟該屆董事會既於96年5月1日任期屆滿解任,自無召開董事會改選董事之權利。且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就聲請人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乙事表示意見,內政部於99年1 月14日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7497號函覆意旨略以:「本案該法人因董事補(改)選至今未獲解決,已嚴重影響法人業務及權利,財產亦生重大損失,捐助人丙000000000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為維護法人權益,於法院裁定確定前,斟酌捐助人之意思,由捐助人丙000000000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規定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權一節,應屬可行。」等語,顯見內政部亦同意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不再要求補選或改選(相證七,卷第269頁),本件相對人董事缺額無法遴選,實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
⒉再查:相對人之董事會縱使席次不足,僅對處分財產有影響
,對其他業務之運作不生影響。蓋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六條(卷第15頁)規定「處分或變更財產,需符合第三條之宗旨外,非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議決,不得為之。但物權移轉或設定,並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相對人之董事會違反捐助章程規定,於內政部未核准、監事會不知情之情形下,仍出售土地與第三人後獲取鉅款,並又陸續邀集建商洽談合建事宜、簽署土地拜契約書(聲證45)等行為,均在處分及變更相對人之財產。而相對人現任董事自95年就任起,未依規定將業務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報告、業務計畫書報請內政部核備,相對人董事會何以偏重處分財產之運作、而消極不進行其他依法及捐助章程應進行之業務?顯然其組織及執行職務之結果,已使相對人無法健全發展達成其設立宗旨之窘境,顯有選任臨時董事以代行職務之必要。
五、據上論結,相對人董事會確實未善盡管理財產權責,任令資產荒廢,且與建商進行土地合建案中產生諸多弊案,訟爭不斷,迄今仍未將業務報告書、財務預決算報告書、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等文件,報請內政部備查,聲請人主張全面改選董監事復遭相對人拒絕,又自相對人之第6屆董事任期既已於96年1月9日屆滿、迄未完成改選等情觀之,足認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確實有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臨時董事名單,並參酌主管機關內政部之函覆意見,再酌以如附件所示之9名董事均表示同意擔任臨時董事等情,本院選任如附件所示之臨時董事如主文所示。被遴選者亦應積極解決相對人之各項業務及財務問題,忠實履行董事之法定義務,儘速建立制度,勿忘初衷,併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件:(護照及居留證如附件共9件)編號1:陳聖光。
編號2:陳柱中。
編號3:Engelbrecht,Theodore Christian(中文名:應天恩)編號4:Hanson,Carl Martin(中文名:韓思遠)。
編號5:Cagnin,Michelle Hoeppner(中文名:韓思遠)。
編號6:李日誠。
編號7:Mel,John Lambert(中文名:萬逸豪)。編號8:Strohschein,Edward Arnold(中文名:史愛華)。
編號9:Voigtmann,Fredrick Norman(中文名:韋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