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海商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海商字第30號原 告 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倉租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093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裁判案由:給付倉租費用
裁判日期:200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