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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287號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為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原告陳報就系爭房屋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為24,058元,且系爭房屋位於臺北市精華地區,商業活動機能佳,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6,960 元(24058x120=0000000 ,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