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209號原 告 鈺田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