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70號原 告 乙○
1樓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信託關係不存在,併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3,858,406元(信託資金新臺幣6,006,000元扣除贖回之新臺幣1,597,616元,及贖回前已取得之信託利益新臺幣549,978元),足見原告起訴所欲獲得之利益為信託資金新臺幣6,006,000元,故依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請同時提出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