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0號原 告 戊○○被 告 己○○
丙○○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8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2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