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24號原 告 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謝氏宗親會、財團法人基隆市謝姓宗親會及丙○○等11人間請求帳目結算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計應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謝氏宗親會、財團法人基隆市謝姓宗親會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請自行向法人登記主管法院聲請
)、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丙○○等11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