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33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黃坤鍵律師被 告 華納花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之內容,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惟尚無法認定其因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爰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