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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審補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1463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乙○○、丁○○間請求退股事件間,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准許退股,請陳明「原告個人」、「林綸櫻」、「林玉枝」分別投資之金額,以及請求退還股金之股東姓名、金額,暨負有返還義務之被告姓名,並陳明依哪一法律規定請求退還股金。

二、原告另請求閱覽公司相關資料,請陳明閱覽哪一家公司之資料,以及得以請求閱覽之法律依據(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請求)。

三、原告又於聲請事項中請求「丙○○債務求償」,其真意為何?若係請求丙○○返還債務,則請陳明丙○○所積欠之債務種類(例如借款、買賣等等)、金額及對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請求退股
裁判日期:2009-11-17